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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热处理行业行规行约

时间:2010-08-14 10:57:29  来源:上海市热处理协会  作者:
上海市热处理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振兴和发展上海市热处理行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根据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44次会议通过立法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依照市场规律和行业内企业的共同要求,建立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凡本协会的会员,以及在上海市从事热处理生产经营的有关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上海市热处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规约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行业道德
第五条: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自觉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贯彻质量管理和国家标准。
第七条:提倡行业内团结、互相、协作、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对行业中的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平等协商、共同探讨等方式妥善解决。
第八条: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自律、诚信第一。依法生产与经营,为提高行业形象共同努力。
 
第三章行业规约
第九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商业秘密外)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攻击和诋毁其他企业单位,自觉维护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条: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不生产经营和不参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行业共同商定的价格要求,不任意压低价格,严禁以不法行为损害其他生产经营和用户的利益。对采用降低质量压低价格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应当抵制,对劝阻无效者,可在业内公开点名批评。
第十二条:所生产经营的热处理设备、材料、气体等产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许可证产品和安全认证产品的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与安全。
 
第四章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上海市经济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想,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本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改革进行前期初审和可行性论证,向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初审和论证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要求,组织开展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标准及环境管理系列国家标准的培训、咨询工作,开展热处理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贯彻基本生产条件达标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和安全体系认证等培训、咨询,审查和发证工作。
第十七条: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行业内规范企业的推荐和评审及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做好行业统计工作,特别是能耗及政府需知的情况。
第二十条:向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包括网络)服务,定期出版《上海市热处理协会通讯》。组织行业的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协会将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做好企业的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行业的发展。
 
第五章规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促进规约的落实,对会员执行规约的情况,列入每年的档案记录,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表彰。记录并供上级单位在评选先进企业单位时参阅。
第二十三条:对有违反规约行为的会员单位,由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协调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约的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达到统一认识为目的,对坚持错误,继续违反规约的会员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批评,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不服从处理的,可以提出建议复议申请,由协会另行组织人员调查,然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规约2004年12月22日经上海市热处理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上海市热处理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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