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术语、技术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对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2 引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3 术语
3.1。有害物质
空气中的粉尘、气体、烟和雾等,经由呼吸道或与皮肤、眼睛接触而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
3.2 有害物质浓度
单位体积的车间空气中所含有害物质的质量叫做有害物质的浓度。
3.3 工作地点
指在观察、操作、管理生产的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如果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为工作地点。
3.4 最高容许浓度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4 技术要求
4.1 现行热处理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见表1。
表1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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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害 物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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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温盐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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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及盐酸、钡及其化合物、氟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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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碳、渗氮、碳氮共渗、氮碳共渗等化学热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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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氨、氰化氢及氢氰酸盐、甲醇、丙酮、苯、氮氧化物、甲酰胺、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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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温、分级淬火和回火等低温盐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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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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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发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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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性碱、二氧化硫、三氯乙烯、盐酸、丙酮、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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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砂和喷丸、浮动粒子炉、固体渗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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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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淬、回火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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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中的碳氢化合物及其他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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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应对热处理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鉴别。工作地点空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放宽:在作业时间1h内,容许达到50mg/m3;0.5h内容许达到100mg/m3;15~20min容许达到200mg/m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h以上。
表2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有 害 物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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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容许浓度,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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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二氧化硫
苛性碱(换算成NaOH)
氮氧化物(换算成NO2)
氨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换算成HCN)1)
氯
******及盐酸
甲醇
丙酮
苯1)
三氯乙烯
氟化物(换算成F)
二甲基甲酰胺1)
粉尘
钡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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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5
0.5
5
30
0.3
1
15
50
400
40
30
1
10
2(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
1(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
0.5(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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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经呼吸道毒害人体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4.3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按TJ 36规定的方法《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4 对未列入本规定的热处理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应以其相应规定为依据。
4.5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处理及排放应按GBJ 4第2章的规定执行。排气装置排出浓度超标的有害物质时应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向大气排放。
4.6 正常生产时,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每年至少应检测一次,若生产条件或辅助材料改变时,应及时鉴别检测。
4.7 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机械通风设备的下风侧。
4.8 对剧毒物质的发生源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装通风装置,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空气调节。
4.9 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TJ 36第34条规定执行。
4.10 车间内应设事故排风装置,以排除车间内可能突然产生过量的有害物质。
4.11 渗碳、碳氮共渗、氮碳共渗等排出炉外的废气必须点燃。
5 综合利用
5.1 对能产生一定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应积极开发利用。
5.2 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净化回收处理,应采用新技术,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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